粤宏远A: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粤宏远A资讯
2024-04-12 23: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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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13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障所有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量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以下概括称为“累积表决票数”。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累积表决票数”集中投选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累积表决票数”分散投票给多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第三条 当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适用累积投票制度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公司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履历等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及其证明资料: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符合独立性要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关注是否存在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及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累积投票提案名称,分项注明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具体人数。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宣告当次会议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会议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票;董事会秘书或工作人员对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累积投票制下,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分开不同提案组进行投票。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同一提案组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具体分述如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累积表决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乘以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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