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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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6 17: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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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07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6 日召开
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系由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维
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告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6 日按上述会议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召
开。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92,314,41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36.3607%。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73,500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0.0139%。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所载明的议案,即《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报告》、《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报告》、《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与下属控股子公司进行银行融资互保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借款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以资产抵押和质押申请银行信贷的授权的议案》、《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投资的议案》、《关于确认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计提 2023 年度信用减值损失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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