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同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2024年5月)
人民同泰资讯
2024-05-16 17: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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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规范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所属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追究相应责任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公司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流程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遵循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
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违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公司管控方面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等;

(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对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五)各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六)对国家和省市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风险管理方面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四)未执行公司有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导致债务危机,危及公司持续经营;

(五)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账实严重不符;

(六)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购销管理方面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三)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八)违反规定擅自决定、许诺销售政策、促销政策等,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产生或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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