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
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扩大现有产品的经营、销售规模而实施的投资,包括技改投资、追加流动资金和购建固定资产等;年度经营计划经股东会批准的视同已履行全部必须的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中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或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等;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设立与增资子公司及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股东大会的权限。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五)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六)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七)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此外,如公司投资事项涉及“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
到前述所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 与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公司除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投资事项外的投资事项作如下授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批决定: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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