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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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8
关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ZA13340号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创能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亚士创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亚士创能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亚士创能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亚士创能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亚士创能公司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 国·上海 二 O 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将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474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0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2.94 元,募集资金总额 634,060,000.00 元,
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 37,776,981.13 元后余额为人民币 596,283,018.87 元,已由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账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青
浦支行账号为 98190154740011935 的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 510,000,000.00 元;中国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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