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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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36号
致: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之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告,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下午14:0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5号楼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股份295,871,4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912%。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705,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97,577,32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83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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