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华新材: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晶华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晶华新材资讯
2024-05-16 18:43:1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5-17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决议的公告、通知公布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披露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 15 点 30 分,召开地点:
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 6 号行政楼三楼会议室,网络投
票起止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5 人,代表股份 108,434,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074%。

以上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8,434,0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08,4……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