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6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四年五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高笛”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3.18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669 万股的 0.95%。其中首次授予 58.30 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669 万股的 0.87%,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92.28%;预留授予 4.88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669 万股的 0.07%,占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总量的 7.7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32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有利于公司经营业绩提升和未来发展的其他人员。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牧高笛的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27.69 元/股。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八、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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