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重大事项,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成员组成,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当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必要的商业经验及财务会计知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年
度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保证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能胜任委员会的工作和职责。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二)对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定期报告,对财务报告及董事会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落实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
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评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