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2-11-13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2002)常民二初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就山西省运城杰强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杰强公司”)诉本公司欠款纠纷一案(详细内容公告于2002年8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因原告山西杰强公司向常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常州中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并作出裁定:准许原告山西杰强公司撤回对被告本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92元,按规定由山西杰强公司减半后负担84446元。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